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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来源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司法机关转办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财务审计、专卖、安保部门报办的案件,基层党组织报办的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

  二、案件的接收和呈报

受理案件后,应在3日内,按照案件内容、管辖范围报厂纪委书记审阅,必要时由厂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汇报。根据批示,直接进入调查、初步核实程序。

  三、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可采用下列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党组纪检组组长。

四、案件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根据核实结果和领导批示,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五、立案

(一)对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对党员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

(三)需立案的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报批。凡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

(四)立案审批时限不超过1个月。

  六、案件调查

(一)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厂纪委根据案情组织成立案件调查组。

(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要坚决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三)调查时,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必须遵守的纪律,调查中要注意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四)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监察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提出建议,经党委批准后,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并通报相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

(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各级党组织、党员有义务向调查组提供证据,协助调查工作。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一定的措施,调查取证。

(七)调查取证要做到:

1.收集物证、书证要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出处和书面证明,书面证明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要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的证言材料要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要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条规定。

3.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经调查人员认定后,再由调查组长审核,才可作证据使用。

(八)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要重新取证和补证。

(九)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十)案件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案件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十一)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案件调查组讨论之后,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调查报告由案件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案件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案件调查组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十二)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以追究。

(十三)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以追究。

(十四)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所犯错误事实已触犯刑律,报请党委同意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总结工作,并协助发案部门总结经验教训。

(十六)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厂纪委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行政说明情况。

(十七)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报请厂纪委书记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时间。

  七、移送审理

(一)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二)移送审理时,移送下列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案件调查组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三)交接后,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控制程序》。

(四)案件检查工作产生的记录、资料由厂纪委保存。